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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北林业大学关于贯彻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的实施细则

作者:工会 时间:2008-11-03 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"组织教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,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参与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"的规定,为了完善和保障我校教职工参政、议政、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制,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,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,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。

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,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,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,保证教育、教学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,依靠广大教职工搞好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,培育出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四有人才,把学校办得更好。

第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,建立有利于学校改革与发展、职工福利事业的民主管理制度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,监督行政领导,维护学校利益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。

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

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

第六条 教代会依照国家政策和法令的要求,在本校权限范围内刑事下列职权:

(一)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发展计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及教育、教学、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、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、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,由校长颁布施行。

(三)讨论和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方案,以及教职工住房、医疗等生活福利和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。

(四)听取审议前次会议提案落实情况报告;讨论确立本次会议提案,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解决,对于未能确立为提案的意见和建议,要给职工代表以明确答复和解释。

(五)评议、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,建立每年评议一次的制度,对工作卓有成效、业绩突出的干部,可建议上级或学校给予奖励、提职、晋级;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认真负责,有一定程度失误或以权谋私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,可建议给予处分或免职。

第七条 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,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,认真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,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八条 教代会要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指挥职权,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

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学校直属的院、部、处、场、厂为单位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,凡是享有公民权利的本校正式职工均可当选代表。

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由教师、管理人员、工人、领导干部组成,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%,工人占代表总数的20%,领导干部和其它管理人员占代表总数的20%,另外,女职工代表不少于20%。少数民族代表、华侨及民主党派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。代表实行常任制,任期三至五年,到期改选,可以连选连任,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,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替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。

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

(一)教职工代表在规定的程序中,有选举、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力。

(二)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及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力,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
(三)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,有参与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权力,有权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。

(四)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,有权向工会及有关部门申诉、控告。

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

(一)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令

(二)热爱并认真做好本职工作,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。
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倾听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做好群众工作。

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

思想活跃、作风正派、关心集体、敢于发表个人意见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、热心为群众服务。

第十四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、教职工、离退休人员、学生等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

第四章 组织制度

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,由选举通过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,其中包括党、政、工、团主要领导干部,教师应占半数以上。

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,每年一次,定期开会。每次会议须有百分之八十的代表与会,在进行选举和做出表决时,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。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,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。遇有重要问题,或根据近半数代表的要求,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。

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遵循"议大事、办实事"的原则,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,代表们提出的提案或建议应围绕学校改革、发展、办学措施、思想政治工作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大多数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,报大会主席团审议后,请大会通过。

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决定的事项,在不与国家最新政策法令抵触的情况下,均应认真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(根据需要可调整或增加),要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;要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;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

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,在校党委的领导下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:

(一)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安排选举教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成事宜,搞好会前的代表培训工作,协助提案组做好提案的征集和整理工作,提出大会方案和专门委员会人选及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,经校党委批准后,召开大会。

(二)大会闭会期间,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,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。

(三)大会闭会期间,负责整理代表的临时提议和反映的情况,遇有重要问题,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,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,召开临时代表会议。

(四)负责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民主意义的宣传教育,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,接受他们的申诉。

(五)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,是根据教育部、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的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制定的,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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